(2017)内0424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西县统部镇大马金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西县统部镇大马金沟村民委员会,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886号原告林西县统部镇大马金沟村民委员会,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统部镇大马金沟村,法定代表人代某,主任。被告郭某,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政府小区。原告林西县统部镇大马金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项冻结只收不付,原告提供于志军所有的×××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郭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项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账号:×××)二、查封担保人于志军所有的×××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