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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河北云际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代保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云际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代保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2589号原告河北云际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万达广场B1-7号商住楼4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艺、张展,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保辉,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石家庄求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原告河北云际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际公司”)诉被告代保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巧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际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保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际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8月4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石家庄市第一医院门诊楼分楼导引系统综合布线工程施工承包给原告,合同总工程款为46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5年8月24日完工,并书面通知被告进行验收,但被告迟迟没有验收,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二项以及第七条约定,工程自2015年9月1日视为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46000元,但被告迟迟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别于2015年12月17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元、2016年1月27日支付1万元,后再也没有给付原告款项,故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3000元并给付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代保辉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从被告处承包被告承包的石家庄市第一医院门诊楼分诊导引系统综合布线工程施工,被告于2015年12月13日为原告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被告签署竣工验收单当日,双方补签关于该工程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15年8月4日,工期30日,自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9月5日止,具体开工时间由被告下达开工令后施工;工程施工费为4万元,辅材暂定6000元,按照实际金额为准,付款方式为:进场7日内预付施工费总额的30%,施工完毕后支付施工费的70%(接头部分视为设备安装的一部分)及实际产生的辅材费等其他杂费;施工完毕,被告应在7日内签署施工验收单,7日后视为自动验收合格,如施工验收不合格,原告应负责无偿返工;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如有逾期,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施工费0.05%/天的违约金;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签署的竣工验收单载明原告请求被告检查和验收的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原告自认被告于2015年12月17日给付工程款3000元,于2016年1月27日给付工程款1万元。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辅材费6000元,称补签合同时辅材费已经实际发生,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具体完工时间。原告主张被告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17日以46000元为基数、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27日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以33000元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主张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共9932.5元。上述事实,有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个人账户明细查询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在原告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被告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的约定,辅材费应据实结算,原告无证据证实辅材费的实际数额,就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给付13000元工程款,该款项应在被告应支付的4万元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被告还应给付的工程款应为27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自2015年9月5日竣工,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单载明原告请求被告验收的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应在7日内签署施工验收单,7日后视为自动验收合格,故此,可以认定被告应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至迟应在2015年8月28日,被告拖延不付,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付违约金,根据原告的诉请,被告应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给付违约金,应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以37000元为基数给付违约金,应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10日止以27000元为基数给付违约金,均应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总额不应高于原告主张的9932.5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云际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000元并给付违约金(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以27000元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总额不得高于9932.5元)。诉讼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原告河北云际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5元,被告代保辉负担357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思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