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庆涛与程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涛,程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67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涛,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小刚,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涛与被执行人程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庆涛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4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142元,本院依法受理。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李庆涛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18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