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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秦国伟、伍江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伟,伍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秦国伟,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伍江海,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贺立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秦国伟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江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伍江海给付违约金8.4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7日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被执行人以本案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违约金与申请执行人所欠被执行人的房屋租金互相抵扣,抵扣后申请执行人尚欠被执行人租金196000元,应于2015年5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执行费1160元各承担一半。上述和解内容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国伟与被执行人伍江海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双方已按该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秦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