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郑卓晗与郑建俊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华,郑建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560号申请人:张金华,女,1982年7月4日出生,34岁,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郑建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42岁,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郑卓晗与被执行人郑建俊抚养费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5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卓晗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金华申请执行的(2017)川0124执560号案件与本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上列1件案件并入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川0124执560号案件并入(2017)川0124执561号案件并案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审判员 肖友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