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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宝童与吴建平、陈水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童,吴建平,陈水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王宝童,男,1962年4月2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吴建平,男,1962年6月22日生,汉族,石楼县人。被执行人:陈水应,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中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宝童与被执行人吴建平、陈水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柳���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