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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永超与鲍延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超,鲍延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728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超,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子岸乡三里店村2号。身份证号:41072819891215399X被执行人鲍延方,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武邱乡鲍占村。身份证号:410728196910174113本院在执行王永超申请鲍延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鲍延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庆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