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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春与肖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肖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郭春,女,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肖知芳,男,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郭春与肖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每月有工资收入4619.75元(已被每月扣留25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1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汪进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