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03赵云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10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云,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服务员,住河南省渑池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苏0681刑初69号刑��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赵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云表示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赵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赵云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云撤回上诉。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刑初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永梅审判员 杜 吉 华审判员 顾 峰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全 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