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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49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金江明、钱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江明,钱星,夏佳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9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江明,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钱星,男,1986年7月6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夏佳为,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江明与被执行人钱星、夏佳为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钱星、夏佳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星、夏佳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金江明借款75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钱星、夏佳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钱星、夏佳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钱星、夏佳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钱星、夏佳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钱星、夏佳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钱星有车牌号为浙J×××××马自达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钱星、夏佳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金江明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程序终结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钱星、夏佳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申请程序终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9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钱星、夏佳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杨 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