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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范东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16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693号。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受理日期:2017年5月24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被告人:范东生,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兴国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范东生酒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灵秀镇外西环创业园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东生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1.94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另查明,闽C×××××二轮摩托车机动车状态为注销。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范东生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范东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东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东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东生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东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支丁丁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