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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利邦针织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利邦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康鑫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陈明华,郑绒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885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333-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54549054H代表人:戎飞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利邦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7053594-7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07313232被执行人:宁波康鑫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476号。组织机构代码:66207592-5法定代表人:沈定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明华,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郑绒明,女,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864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利邦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康鑫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陈明华、郑绒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661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9873.5元,执行费1901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