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平乡县孟朝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刘庆彬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乡县孟朝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刘庆彬,刘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平乡县孟朝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被执行人刘庆彬,男,汉族,1954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平乡县。被执行人刘进亮,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平乡县。平乡县孟朝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刘庆彬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乡县孟朝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乡县人民法院��出的(2016)冀053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霍胜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