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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7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诉被告黄天旭、黄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黄天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7312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被告黄天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与被告黄天旭、黄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天旭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限额3029225元。担保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以其资产提供信用担保。现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天旭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符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周雨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