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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诉被告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价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0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执行人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寿物业)作出的辽发改价检处[2017]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收缴北寿物业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28,69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经受理群众举报,2016年1月15日开始,市发改委对北寿物业收取电梯卡扣押金的收费行为开始检查。经查,北寿物业于2015年12月份向仙城新居小区业主收取电梯卡扣押金,收费数量900个,收费金额9565元,其中:单价10元/个,数量787个,金额7870元;单价15元/个,数量113个,金额1695元。根据《吉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房改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市发改委认为北寿物业收取该项费用未经政府定价,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2017年2月6日,市发改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和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九���的规定,对北寿物业作出辽发改价检处[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北寿物业在法定期限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4月10日,辽源市人民政府作出辽府复决字[2017]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发改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北寿物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相关义务,2017年4月21日,市发改委向其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但在催告期限内北寿物业仍未履行缴款义务。2017年5月15日,市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对北寿物业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28,695.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发改委对被执行人北寿物业自立收费项目收取电梯卡费的违法行为,在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辽发改价检处[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寿物业在催告仍未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市发改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申请事项。即收缴被执行人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28,695.00元。审 判 长  樊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吕占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尚滋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