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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喜姐诉泸溪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姐,泸溪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31行初68号原告张喜姐,女,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委托代理人田中圣,湖南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泸溪县白沙镇朝阳路。法定代表人向恒林,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必胜,泸溪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龚家生,泸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姐诉被告泸溪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张喜姐以泸溪县人民政府已同意撤销给戴业兴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案纠纷已基本解决,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喜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喜姐负担。审 判 长  陈武涛审 判 员  唐云峰审 判 员  田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贻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