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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峰与被执行人井顶祥、郑伯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峰,井顶祥,郑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峰,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恒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井顶祥,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郑伯秀,女,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执行王永峰与井顶祥、郑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井顶祥、郑伯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永峰借款本金68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井顶祥名下苏A×××××轿车一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井顶祥、郑伯秀在本市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清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