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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袁剑与袁富林、沈卫平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剑,袁富林,沈卫平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350号原告:袁剑,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袁富林,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沈卫平,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袁剑诉被告袁富林、沈卫平赠与纠纷一案,因原告袁剑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剑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严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