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民初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新平与刘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平,刘连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第380号原告:张新平,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被告:刘连香,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原告张新平与被告刘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张新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平以其与被告刘连香儿子协商调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张新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张新平负担。审判长 赖懋文审判员 钟素文审判员 卢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茹彩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