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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新平与刘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平,刘连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第380号原告:张新平,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被告:刘连香,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原告张新平与被告刘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张新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平以其与被告刘连香儿子协商调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张新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张新平负担。审判长  赖懋文审判员  钟素文审判员  卢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茹彩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