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1执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文凯申请执行任昌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凯,任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2030号申请执行人:文凯,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任昌海,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文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任昌海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文凯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昌海给付货款4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7.50元,执行费552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