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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谷志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谷志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民终6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中王舍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1077840955101。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志勇,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石家庄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谷志勇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石家庄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与谷志勇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石家庄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谷志勇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共20000元,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完毕。如到期未支付,按一审判决结果���行。三、其它各节再无纠纷。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石家庄双联瑞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辛天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