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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蒋洪洲诉汤传应、何帮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洪洲,汤传应,何帮茹,安徽美丽五洲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584号申请人:蒋洪洲,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宏明、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汤传应,男,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何帮茹,女,汉族,住同上。被申请人:安徽美丽五洲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住无为县姚沟镇五洲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汤传应。蒋洪洲诉汤传应、何帮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洪洲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安徽紫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蒋洪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方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