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小琴与金坛市衣诺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华惪制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琴,金坛市衣诺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华惪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888号原告:曹小琴,女,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刘罗华,江苏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衣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丹凤路20号。法定代表人:潘菊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国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华惪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华丰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黄惠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小琴诉被告金坛市衣诺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华惪制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小琴负担。审 判 长 王保民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祝一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