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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小琴与金坛市衣诺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华惪制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琴,金坛市衣诺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华惪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888号原告:曹小琴,女,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刘罗华,江苏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衣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丹凤路20号。法定代表人:潘菊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国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华惪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华丰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黄惠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小琴诉被告金坛市衣诺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华惪制衣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小琴负担。审 判 长  王保民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祝一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