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易国强与蒋道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国强,蒋道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国强,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煌,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宜寿,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道宏,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贵,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易国强因与被上诉人蒋道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2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国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煌、袁宜寿,被上诉人蒋道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易国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一审事实认定错误。房屋已修建28年,其裂缝是由多方原因导致,原判决过分夸大了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2.一审实体处理显失公平。易国强于2003年从原房主李九金手中购买该房屋的价款仅为36800元,而蒋道宏主张的赔偿数额远大于购房款金额;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易国强没有违法行为与主观过错;4.蒋道宏的房屋出现裂缝系不可抗力所致。蒋道宏辩称,1.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湘德源[2016]质造鉴字第23号鉴定意见书中分析的损害原因是易国强新建房屋基础时,基础处理不当造成的,在易国强没有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前,应当采信该鉴定结论;2.易国强在原房屋拆除后超出原房屋的范围进行修建,墙体的厚度不足30厘米,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3.在易国强修建新房前,蒋道宏的房屋没有出现任何问题;4.易国强主张的不可抗力没有事实和科学依据。蒋道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易国强赔偿蒋道宏房屋修复费用64955.26元;2.判令易国强承担蒋道宏房屋修复期间的房屋租赁费2000元;3.判令易国强承担蒋道宏房屋损失鉴定费用6000元。一审法院查明,蒋道宏、易国强两家房屋墙体之间相距30厘米间隙。易国强新建二层房屋(二层以上加修小屋面)时,未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勘测、设计,处理地基方式不当,在老房屋原地坪上砌筑带型基础,室内地面用碎砖渣土进行填充,新屋地基比原地基高80厘米,房屋荷载过大,导致新建房屋沉降时,对蒋道宏房屋一侧的地基产生附加应力,造成蒋道宏房屋地基下沉,墙面出现裂缝,抹灰层松动、脱落。蒋道宏邻近易国强房屋一侧的房屋砖基下沉,房屋多处出现裂缝,为危险点房(b级),需进行修复、加固补强方可继续使用。修复蒋道宏家的受损房屋,需修缮加固费用64955.26元。一审法院认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易国强修建二层以上私房时,未聘请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其行为违反上述条例,系违法行为。易国强修建房屋,地基处理方式不当,房屋地基荷载过大,造成蒋道宏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墙面开裂,抹灰层松动、脱落,可见蒋道宏房屋损害与易国强的建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蒋道宏的房屋地基下沉系易国强建房违法建房引起,如易国强建房前聘请具有资质单位进行了勘测、设计,其房屋荷载过大,地基下沉过程中引起蒋道宏房屋地基下沉导致的损害是能够预见且可以避免的,易国强辩称房屋地基下沉导致的损害系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主张,不予采纳。易国强未提交证据支持其辩称蒋道宏房屋受损系其房屋存在的缺陷所致的主张,同时蒋道宏、易国强比邻而居多年,易国强新修房屋前,蒋道宏的房屋没有墙面开裂现象,但易国强新修房屋后,蒋道宏的房屋墙面开裂才形成,故易国强上述辩称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蒋道宏房屋为危险点房,需进行修复、加固补强方可继续使用,修复费用64955.26元,予以确认。另蒋道宏修复房屋时,需租房居住,必然支出租赁费,蒋道宏虽未提交证据证实租赁费支出的金额,但参照本地租赁市场情况,其主张的租赁费2000元符合客观事实,予以确认。除上述损失外,蒋道宏进行房屋受损原因及损失评估的鉴定,支出了鉴定费6000元,予以确认。上述损失合计为72955.2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易国强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建房,属违法行为,主观上具有过失,其行为与蒋道宏房屋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侵害了蒋道宏的财产权利,应依法对蒋道宏的损失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故对蒋道宏要求易国强赔偿损失72955.2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判决:易国强赔偿蒋道宏房屋修复费、房屋租赁费、鉴定费合计72955.26元,款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本案二审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证张某红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明易国强修建新房的施工过程合理,张某红并未取得修建房屋的相关资质,故其对施工过程的合理性不能作出准确判断,仅能证明该房屋的修建过程,对其出庭作证拟证明易国强房屋修建合理性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2.蒋道宏提供的照片及录像资料一组,拟证明在易国强修建新房导致蒋道宏的房屋裂缝情况,该组证据能够证实蒋道宏房屋受损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个:1.蒋道宏的房屋裂缝是否系易国强修建新房所致;2.易国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显失公平。关于争议焦点一,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蒋道宏的房屋与易国强房屋西侧相邻,在易国强拆除原有住房并新建房屋后出现裂缝,易国强认为出现此种情形的原因是蒋道宏的房屋已经修建28年,既有做工粗糙、地基不稳等多种原因,又存在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所致,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予以证明。相反,蒋道宏提供了由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湘德源[2016]质造鉴字第23号《关于对蒋道宏受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意见》,其鉴定意见明确为“经综合鉴定评定委托人蒋道宏房屋的损害原因,是邻居易国强新建房屋基础时,基础处理不当造成的。”易国强虽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是其并未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明确向本院提出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亦未提交该鉴定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故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即易国强修建新房是导致蒋道宏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对易国强关于本案损害后果的造成是“多因一果”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易国强拆除旧房并在原有的基础上重建二层砖混结构(二层以上加修小屋面)的新房,应当对房屋基础进行处理,防止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但其在新建房屋的楼层载荷明显大于旧房屋的情况下,直接在原基础上浇捣,导致了蒋道宏房屋受损,主观上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本院对易国强提出的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蒋道宏房屋受损的具体情况经鉴定认可的修缮加固费用为64955.26元,易国强主张其于2003年购买旧房仅36800元,蒋道宏所请求的赔偿数额远大于该金额,属显失公平。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湘德源[2016]质造鉴字第23号鉴定意见明确载明的计价依据为2013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和《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以及计价办法等,结合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易国强简单将其于2003年的购房价格与湖南德源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鉴定意见中所计算的修缮加固费用相比较而提出显失公平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易国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元,由易国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晓玲审 判 员 刘爱华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秀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