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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庆丰与王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庆丰,王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557号原告:丁庆丰,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王建良,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丁庆丰诉被告王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丁庆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庆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庆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元,由原告丁庆伟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夏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