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庆丰与王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庆丰,王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557号原告:丁庆丰,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王建良,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丁庆丰诉被告王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丁庆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庆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庆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元,由原告丁庆伟负担。审判员 蒋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夏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