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2525李德法与赵红雷、赵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法,赵红雷,赵宏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2525号原告:李德法,男,1943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赵红雷,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赵宏臣,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李德法与被告赵红雷、赵宏臣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德法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法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李德法负担。审判员 邵森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