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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2525李德法与赵红雷、赵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法,赵红雷,赵宏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2525号原告:李德法,男,1943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赵红雷,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赵宏臣,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李德法与被告赵红雷、赵宏臣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德法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法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李德法负担。审判员  邵森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