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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蒋妙达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妙达,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8601民初637号原告:蒋妙达,男,汉族,1954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琳,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伟根,公司职员。原告蒋妙达与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伟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妙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785.2元、交通费365.5元、误工费372元(当庭变更为672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0元,共计2822.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6日,原告乘坐被告司机万一琪驾驶的179路公交汽车(车牌号浙A×××××)由杭州火车东站往杭州西站,途中由于被告司机追尾前方浙A×××××小型客车后紧急制动,造成原告在车内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往浙二医院、临安市於潜人民医院治疗,经治疗现伤情稳定。公交公司辩称:一、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二、认可医疗费中的自付部分,医保支付的不认可;由于原告已经年满60周岁,误工费不认可;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交通费酌情认可200元。原告为证明本案事实,举证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乘坐被告经营的公交车发生事故的事实,且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2、导诊单、CT诊断报告单,证明原告伤情及治疗事实;3、门诊收费票据4份,证明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4、工作证明1份,证明原告误工费损失;5、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的交通费用。被告对原告证据1、2、3、5的三性均无异议,坚持答辩意见;对证据4,认为原告年龄超过60周岁,不认可误工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被告亦无异议。另查明,原告系农村户籍,伤前尚在杭州临安安东升木业有限公司从事临时工,日结工资96元。本院认为,��交公司承认蒋妙达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蒋妙达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乘坐被告运营的客运汽车,双方之间客运合同合法成立、有效。被告作为承运人依法应就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向原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原告选择合同纠纷起诉,该项目系侵权纠纷的法定赔偿项目,故该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告伤情轻微,但根据其年龄及伤势,加强营养,尚属合理。原告系农村户籍,受伤之后无法劳动,造成了部分误工损失,故根据就医天数,按照实际收入主张误工费用尚属合理,部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审核认定赔偿项目金额如下: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被告辩解医保支付部分不承担,本院认为,医保支付部分亦属原告实际损失,且是原告与医保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义务,根据医疗费票据确认785.2元。2、原告主张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的医院、次数、路程,按照实际必需的标准,结合被告意见,本院酌情支持300元。3、营养期限和标准尚属合理,计算500元,本院予以确认。4、关于误工费,误工期限酌情根据就医天数3次,计算96元×3天=288元,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873.2元,被告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妙达赔偿损失人民币1873.2元;二、驳回原告蒋妙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凯锋?PAGE??PAGE*MERGEFORMAT?4?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