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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刘某诉贵州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贵州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2006年12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法定代理人彭某,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1985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贵州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北衙路马家湾1幢。法定代表人王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裁字第252号裁决书,受理执行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裁决书被执行人贵州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刘某购房款及利息等人民币307600元,执行费人民币4514元,共计人民币312114元。因被执行人贵州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07600元依法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发还申请执行人307600元。贵州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执行费交纳至贵阳市财政局。据此,申请执行人刘某书面申请本院终结该执行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贵阳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裁字第252号裁决书全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智远审判员  毛 丽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