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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有个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660号原告马某甲,男,回族,职工,本科文化程度,现住康乐县。被告马某乙,女,回族,职工,本科文化程度,住康乐县。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马某丙由原告抚养。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他与被告于2014年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015年7月8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初双方关系一般。2015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叫马某丙。共同生活期间,��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故意找茬,对原告的态度也日益冷漠,冷落疏远原告。从2016年8月开始,因家庭琐事,双方矛盾进一步尖锐,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加之感情基础薄弱,以至于感情破裂。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口头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015年7月8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初双方关系一般。2015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叫马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彼此冷落疏远,矛盾进一步尖锐,以至于感情破裂。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马某丙(生于2015年2月18日)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夫妻共同财产:大众凌渡小车一辆归被告马某乙所有;四、其它双方无异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