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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谭龙康与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龙康,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524号原告:谭龙康,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聚徳街56幢首层(25)-(30)(A)-(C)。法定代表人:谢春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龙康诉被告江门市东宇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龙康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龙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谭龙康负担。审 判 长 李常明审 判 员 张华理审 判 员 杨丽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黄乐媛书 记 员 李贞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