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魏顺才与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顺才,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5民初857号原告(被告):魏顺才,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华,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科技工业园区袁光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浩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被告)魏顺才与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维高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先后于2017年4月25日、5月2日立案后并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魏顺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华,被告(原告)利维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康、李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顺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利维高公司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额外发放一个月工资共计138282元[(3737元×2)×18年+3750元];2、利维高公司支付2016年度未年休的工资金补偿金2425元;3、利维高公司支付2017年2月份工资3750元;4、利维高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向潜江市失业保障局申报领取失业金的相关材料和补足其失业金的差额款。事实和理由:1999年2月,魏顺才与利维高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后又担任仓库组组长职务,月工资3737元,2011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利维高公司不依法为魏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仅给魏顺才缴纳了2009年度8-9两个月的养老保险一项,为此,魏顺才及其他多位劳动者再三请求利维高公司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利维高公司迫于压力,缴纳了2011年4月至9月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依然不缴。2016年2月,利维高公司给组长级别的员工全项参保,但因为魏顺才之前的维权行为而遭到报复。2017年1月,在利维高公司口头通知魏顺才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书面解除通知后,魏顺才依然打卡上班。2017年2月16日,利维高公司强行拆除了魏顺才的打卡指纹,使魏顺才无法打卡,但魏顺才还是坚持上班,不退出工作岗位,被利维高公司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驱离其工作区。利维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利维高公司与魏顺才之间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利维高公司不支付田远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其他损失。事实和理由:魏顺才于1999年2月进入利维高公司工作,2011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2017年1月21日春节放假时止,魏顺才一直担任仓库组长,月工资3737元。2017年春节,利维高公司安排的放假时间从1月21日起至2月13日止,2月14日起正式上班。因利维高公司需要扩大生产,放假前多次强调要求原有职工春节后必须全部上岗,不得无故旷工或者辞职。魏顺才之妻田远红在节前曾表示过其全家人节后不想继续上班了,春节放假期间,利维高公司的生产总监还给魏顺才发送手机短信,询问魏顺才全家节后是否上班,但魏顺才一直没有回复。2017年2月14日春节后,魏顺才来厂出勤几天,2月16日离开公司后再无音讯。3月7日,因魏顺才旷工达二十余天,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了利维高的生产秩序,利维高公司才不得不依劳动合同法及《雇员手册》之规定将魏顺才等人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对魏顺才等人公布了《自离告示》。利维高因公司扩大生产要求职工均继续上岗,没有也不可能违法开除魏顺才,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没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为:1、魏顺才提供的社会保险对帐单、潜江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利维高公司招工福利承诺,利维高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表、肖观芝短信复印件和证言、社会保险对帐单,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予以采信;2、魏顺才提供的视听资料和证人何冬香出庭证言,证明魏顺才2017年春节后上班到2月21日,因打卡机打不上卡才未上班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魏顺才于1999年2月进入利维高公司工作,2012年10用23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工人。魏顺才2017年春节后上班到2月21日,因打卡机打不上卡才未上班,利维高公司也没有通知其上班,2月份工资没有发放。此前魏顺才担任利维高公司仓库组长,每月工资3737元,利维高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2017年3月1日,魏顺才向潜江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利维高公司:1、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14010元和额外发放一个月工资;2、发放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25元;3、赔偿不足部分失业保险金损失;4、补发2017年2月工资;5、给予书面辞退证明。仲裁委于同年4月11日作出裁决:1、利维高公司一次性支付魏顺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金68430元;2、利维高公司一次性支付魏顺才2017年2月工资1868.5元;3、利维高公司一次性支付魏顺才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25元;4、利维高公司向魏顺才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5、驳回魏顺才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后,利维高公司将包括魏顺才在内的64名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员工名单予以公示,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7日,处理决定没有书面通知魏顺才。2016年8月20日,利维高公司向魏顺才支付一笔未知年份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425元。庭审中,利维高公司表示希望魏顺才能继续回公司上班,魏顺才表示拒绝。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是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争对双方的争议,评判如下:一、魏顺才是自动离职,还是利维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首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实质条件和必要的程序。利维高公司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管理者,应遵循对员工负责的原则,对自动离职的员工负有严格形式的通知义务,其在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前没有书面通知魏顺才上班并告知其不上班的后果,也没有向魏顺才直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在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公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员工名单,明显是以对抗魏顺才仲裁请求和仲裁裁决为目的,这只能表明其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态度,不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其次,魏顺才自2017年2月21日以后没有再到利维高公司上班的原因是打卡机打不上卡,该原因可以抗辩利维高公司主张其自动离职的事实,但不能由此认定利维高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且魏顺才承认利维高公司拒绝给予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也表明在其申请仲裁前劳动合同并未解除。由此可见,魏顺才并非无故不上班,利维高公司在魏顺才申请仲裁前,也未对魏顺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魏顺才可以通过申请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鉴于魏顺才是以劳动合同的解除为由申请仲裁且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利维高公司也以仲裁答辩和公示的形式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态度,双方形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本院认定魏顺才与利维高公司于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利维高公司应依法向魏顺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魏顺才主张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和利维高公司主张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二、利维高公司是否应向魏顺才额外发放一个月工资。魏顺才主张额外发放一个月工资,所指应为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与本案认定的情形不符,不予支持。三、利维高公司是否应向魏顺才发放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职工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魏顺才承认2016年8月收到利维高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425元,但认为利维高公司支付的是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而利维高公司提供的支付凭证没有注明其支付的是哪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且2016年8月支付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也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不足以抗辩魏顺才主张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对魏顺才主张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2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四、利维高公司是否应向魏顺才发放2017年2月工资。本院认定魏顺才与利维高公司于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即2017年3月1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魏顺才主张要求利维高公司支付2017年2月份工资,应予以支持,但应按其月工资3737元计发。五、魏顺才主张要求利维高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符合法律的规定,利维高公司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魏顺才主张要求利维高公司向潜江市失业保障局申报领取失业金的相关材料和补足其失业金的差额款,理由是利维高公司欠缴其失业保险金,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办理社会保险、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及缴费年限等发生的争议,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申报领取失业金也是劳动者自主行使的权利,本院对魏顺才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支付魏顺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金67266元(3737元/月×18个月);三、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魏顺才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25元;四、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魏顺才2017年2月工资3737元;五、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原告(被告)魏顺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六、驳回原告(被告)魏顺才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魏顺才和被告(原告)利维高户外运动用品(湖北)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亦田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