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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波,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姜波,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广播局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罗新利,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万事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波、韩成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传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万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