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尚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591号原告:尚某,女。被告:孙某,男。原告尚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丁俊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郦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