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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7民初1450号原告李某1,男,1973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告李某2,男,1996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7年6月2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李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邓兴喜人民陪审员  朱致文人民陪审员  马继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郁湘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