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唐文正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文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77号罪犯唐文正,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全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文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退失主李某等16人损失款人民币508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1日交付执行。罪犯唐文正于2015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唐文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唐文正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文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4.2分。该犯是累犯,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文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属于从严掌握犯罪情形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文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25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国泉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