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袁卫明与赵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卫明,赵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民初2132号原告:袁卫明,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然,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袁卫明与被告赵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卫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卫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然给付我货款36282元,并承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我是经营水电器材的。被告赵然自2010年开始向我购买水电器材,2014年之前被告一直是正常付款的,但自2014年开始出现欠款。截至2016年12月19日,被告累计欠我货款36282元,并向我出具欠条一份。现因被告在欠条出具后一直没有给付货款,我索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被告赵然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袁卫明与被告赵然素有买卖水电器材的业务往来。截至2016年12月19日,被告赵然累计欠原告袁卫明货款36282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天正电器袁卫明电器材料款共计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捌拾贰园整(36282元)。今欠人:赵然2016年12月19日。”欠条出具后,被告赵然至今未能给付货款,原告袁卫明索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袁卫明的庭审陈述、欠条原件1份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袁卫明与被告赵然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赵然未按其出具的欠条的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构成违约,对纠纷的形成负有全部责任。原告袁卫明要求被告赵然给付货款3628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举证权及质证权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然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袁卫明货款36282元,并承付该款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被告赵然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4元,由被告赵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猛书 记 员 王霞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