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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6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燕青与王春风、康建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青,康建委,王春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411号原告:陈燕青,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建委,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春风,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燕青与被告康建委、被告王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陈燕青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燕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燕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燕青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