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陆顺荣与郭增乐、荣成市圣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彭康、万载县宏杨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顺荣,郭增乐,荣成市圣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彭康,万载县宏杨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657号原告陆顺荣委托代理人覃艳丽,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增乐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庆瑞,株洲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成市圣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永良委托代理人党银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康被告万载县宏杨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先锋委托代理人付耀东,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顺荣与被告郭增乐、荣成市圣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彭康、万载县宏杨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增乐、荣成市圣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彭康、万载县宏杨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增乐、荣成市圣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彭康、万载县宏杨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顺荣撤回对被告郭增乐、荣成市圣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彭康、万载县宏杨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共计1960元,由原告陆顺荣承担。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宾润杰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