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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段文运与赵玉亮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文运,赵玉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717号上诉人:段文运,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法,河南周口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玉亮,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萍,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文运因与赵玉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4)赤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文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法,上诉人赵玉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首先应当确定双方合伙解散的时间,并应根据该散伙时间确定合伙财产及分配方案。一审法院对合伙解散时间未予查明。另,审计报告中的遗漏项过多,且存在多处不实之处,应当由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4)赤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段文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78元,上诉人赵玉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振生审 判 员  梁金前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