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荣天一饲料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沈阳市荣天一饲料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菁,系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荣天一饲料经销处,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常喜荣。上诉人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荣天一饲料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7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照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上诉人沈阳三旺农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白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家铭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