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向有明与陈建军、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有明,陈建军,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402民初1620号原告:向有明,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秋菊,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建军,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军,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城轨珠海站*楼东侧。负责人:陈成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军,男,系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军,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有明诉被告陈建军、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向有明于2016年5月5日受伤一事,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已经向原告向有明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51117.2元;二、除上述第一项的费用以外,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再向原告向有明支付62000元赔偿款,该款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6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原告向有明中国建设银行抚州市分行账号62×××43内;三、原告向有明收到上述款项后(第一项及第二项的款项合计213117.2元),原、被告之间因本次事故引发的纠纷全部解决,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四、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原告向有明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已于2017年6月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审判员  王丽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