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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饶捷与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捷,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242号原告饶捷,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告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19号海逸豪庭4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6596450E。法定代表人邓锐标。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捷诉被告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捷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捷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饶捷负担。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