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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房爱民与范克龙、庆云县恒运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爱民,范克龙,庆云县恒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保165号申请人:房爱民,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范克龙,男,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庆云县恒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法定代表人:刘书行。申请人房爱民与被申请人范克龙、庆云县恒运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庆云县恒运运输有限公司的鲁N972**仓栅式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庆云县恒运运输有限公司的鲁N972**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梅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