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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国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437号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60793(1-1)。法定代表人:王运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代国洪,男,1970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吕寨镇高堰行政村小方庄**号。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代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代国洪银行存款1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代国洪银行存款10000元。案件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代国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