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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志坤、王清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坤,王清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坤,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辉,永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茹,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君,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通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志坤因与被上诉人王清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刘志坤所经营的主体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是否属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望查清相关资质及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妥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志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