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锦财、李巧巧、陈振国、陈天暖、陈春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张锦财,李巧巧,陈振国,陈天暖,陈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张锦财,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李巧巧,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振国,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陈天暖,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陈春娟,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锦财、李巧巧、陈振国、陈天暖、陈春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天暖司法拘留15日。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系统各银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二次查询,发现被执���人陈天暖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闽FX63**),因该车已达强制报废标准,无查封处置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附:相关法律文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