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817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伟,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号渝高大厦*座6-5。法定代表人:孔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丕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