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段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段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879号原告:董某,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正堂,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义安,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段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董某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显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