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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福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26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福然,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江门市新会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福然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福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福然于2016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乐路悦洋中心CEO酒吧内拾获失主陈某遗留的红色外套。其后,被告人陈福然发现红色外套内有摩托车钥匙和防盗锁钥匙各一把,顿生贪念,在上述酒吧门口西侧路边,采取用拾获的钥匙开锁的手段,盗窃得失主陈某停放在该处的雅马哈牌ZY125T-6女装二轮摩托车一辆。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福然联系失主陈某归还上述被盗摩托车。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福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赃物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失主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陈福然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福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福然在犯罪后能主动向失主归还盗窃所得的财物,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福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福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锦荣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钟敏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