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雅畈支行、王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雅畈支行,王小军,朱桂池,严金红,吴小伟,张运笑,林水娇,郑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雅畈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新街73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51051。法定代表人章书军。被执行人王小军,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其他,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朱桂池,男,1967年6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严金红,女,1977年9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吴小伟,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张运笑,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林水娇,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桂荣,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雅畈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小军、朱桂池、严金红、吴小伟、张运笑、林水娇、郑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金婺商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24010.98元及利息,诉讼费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小军、朱桂池、严金红、吴小伟、张运笑、林水娇、郑桂荣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次恢复执行中,除于2013年9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吴小伟银行存款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9100元、及诉讼费1440元,及支付本案执行费2877元外;2017年5月25日,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桂荣之妻许苏玲名下的银行存款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135.74元。据此,累计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9235.74元,诉讼费144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2877元。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恢2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志福执 行 员 虞 帆执 行 员 胡卅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邵帅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